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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3, 2024 1:47:51 GMT -8
品”(9390)。在可能存在恶意分割的情况下,即使适用投标,买家也足以将物品分为不同的类别。 我们在例子中特意提到了非常简单、平常的收购,其困难甚至可以通过改进目录来解决,而这在中短期内是不可能实施的。但是可以推测出多种情况(有些情况相当复杂),其中识别是否存在不规则的支出分配将需要比仅仅在编目系统中进行分类更加复杂的工作。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如果 PDM 或服务描述完全一致,则无需谈论分割风险。例如,当具有相同性质和描述的两个物体由不同且特定的市场部分出售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从而证明它们单独购买是合理的。 最终,最好的解释似乎是将监管标准中指出的参考文献视为仅仅是相对假设,即标的物来自相同的“活动领域”或在投标背景下具有“相同的性质”。只有具体案件的特殊性才能让我们有动力地确定用于豁免目的的金额。 总和是否到期 [5]。 如果第 14,133/2021 号法律第 75 条第 1 款规定的控制目的是避免投标过程中的不当豁免,我们建议,除了使用 IN 中规定的参考指标之外,我们还建议质疑是否事实上,联合投标是可能的。分析对象是否属于 手机号码数据 联邦政府材料编目系统的同一个 CNae 子类或同一个 PDM 材料类并不重要。必须重点考虑的是对所考虑的对象进行单一投标的可能性和相关性。如果理论上可行并且与投标相关,则添加这些值以确定豁免限额。如果不是,就不值得将它们加在一起,而是单独考虑。 所提出的推理从根本上提出了另一个问题:提供这些物品的是同一个市场代理人吗?如果不是,这对于衡量单个事件的可行性至关重要,那么就没有必要谈论分级。 以下是 TCU 部长 Walton Alencar 在第 2,157/2011-全体会议[6]裁决范围内的投票摘录的推理思路,分析第 8,666/93 号法律。 第 24 条第 II 项,该法律规定由于该标准中的价值而被解雇: “(……)采购招标豁免的限制不应与实物支出的类别或类别挂钩,而应与要签订合同的物品或服务本身挂钩。在这些条件下,签约机构可以促进,例如,若干直接购买相同性质的物品,一个购买大量办公用纸,另一个购买钢笔,而不是将所有这些采购分类为一个更全面的组,例如办公材料,以便执行适当的招标程序。” 总之,尽管 IN Seges/ME 67/2021 中指出的标准具有不可否认的有用性,但它们只是辅助指导参数,按支出要素进行的预算分类也是如此,这些分类在新招标法出现之前主要是规定的。除了无法单独降低分割风险之外,它们还可能导致判断扭曲。 良好的规划也是解决此处讨论的问题的最佳方案。良好的规划不适合笛卡尔或过于简单的程序;相反,它需要管理者加强评估工作。共和原则开创了 198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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